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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申领《优待证》。
  第四条 老年人申领《优待证》,应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彩色小一寸近照一张(相片底色为红色)。
  第五条 每年办理《优待证》二次(包括首次申领、换发、更正和遗失补领):
  (一)当年6月30日前符合领证条件的,于上一年10月办理登记。
  (二)当年12月31日前符合领证条件的,于当年4月办理登记。
  逾期未登记的转到下一次办理。已办理登记的老年人,于上一年12月、当年6月到登记点领证。
  第六条 对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和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颁发不同的《优待证》。
  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申请换领《优待证》时,须交回原领取的《优待证》。
  首次领证免费办理。
  第七条 遗失或损坏《优待证》可申请补领,申请办理补领登记手续时要缴交补领费。补领费应在发证时给票据。补领缴交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交财政专户。
  第八条 因户口迁移、出国定居、去世等原因办理注销户口时,老年人或其家属应主动交回其原有的《优待证》,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收回其《优待证》,由区老龄委上交市老龄委处理。
  第九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办法》规定的各项待遇,其它证件不能当作《优待证》使用。
  第十条 《优待证》只限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使用。老年人享受《办法》规定的优待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
  老年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优待证》或冒用他人的《优待证》,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可拒绝提供《办法》规定的优惠。
  第十一条 老年人持《优待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园及景区等,应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游客高峰期。身体不适的老年人应有人陪同确保安全。提倡持《优待证》的老年人自购安全保险。
  第十二条 老年人在使用《优待证》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老龄委或有关单位可按照部门职责及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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