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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厦劳社[2004]182号 2004年6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管理,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患病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外就医:
  (一)经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定点的专科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后仍无法确定诊断者;
  (二)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定点的专科医疗机构因设备、技术等原因无法治疗的疑难病症;
  (三)特殊病例需转到市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者;
  (四)异地居住(工作)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到第三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第三条 转外就医审批程序:
  (一)参保人员符合上述情况之一需转外就医的,由本市(或居住地)三级(或二甲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建议书》,提出转外就医理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医疗机构审核盖章,报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核准,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为转外就医的参保病人办理转外就医登记手续。
  (二)因病情危急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转外手续的,须在转外就医后七日内按上述程序补办。
  第四条 转外就医管理:
  (一)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把握转外就医标准,认真填写转外就医建议书,明确转外理由、转外就医的医院和检查治疗项目。
  (二)除第二条第三款以外原则上只限转一所三级以上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
  (三)转外就医治疗时限不得超过60天,超过上述时间,因病情需要,继续在转入医院治疗的,必须由转入医院出具证明,到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四)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期间医保IC卡处于冻结状态,即不能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使用。
  第五条 转外就医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一)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结算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10%,其余90%按《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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