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
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2003年7月28日 青政办[2003]10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
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5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积极调整,努力将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反映现有的一些防治措施需进一步调整。为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实行政府对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继续保留指挥协调组织形式,保持应急处理机制和能力,工作方式由应急转入常态,具体工作由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既要确保做好经常性防治工作,又要做到一旦发生疫情,能够迅速启动应急工作体系,及时、有效控制疫情。
二、坚持实行出入境旅客填写《健康申明卡》并检测体温制度。取消国内旅客填写《健康申报卡》的制度。调整国内旅客体温检测办法,对跨省(区、市)出行旅客只在出发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检测体温,对省(区、市)内出行旅客不再检测体温。撤销临时设置的交通卫生检疫站(点),交通工具消毒工作按日常管理制度执行。
体温异常旅客处置原则:体温在37.5℃至38℃(以水银体温计测试腋下体温为准,下同)的出境旅客和国内旅客暂缓登乘交通工具,由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旅客卫生检疫点作进一步观察、检诊和登记,对无其他非典型肺炎相关症状(如咳嗽、呼吸困难等)者准予继续旅行,并做好跟踪观察的相关工作;体温超过38℃的出境旅客和国内旅客不得登乘交通工具,由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卫生检疫点登记后送指定医院作进一步检查,诊断为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按有关规定隔离治疗、留验。有关卫生检疫点对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要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做好疫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