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文化人才培养
19.加强文化管理人才培养。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加强各级文化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其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文化业务和管理水平。在具备条件的自治区高等院校开办文化管理专业,加快培养复合型文化经营管理人才。加强现有文化管理人员和文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逐步实行文化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制度。实施优惠的人才政策,从国内外吸引文化管理人才参与我区文化经营活动。
20.加强文化拔尖人才培养。健全优秀文化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机制,努力造就一批哲学社会科学家、作家、艺术家、出版家以及名编辑、名记者、名主持人和一大批优秀文化专业骨干、尖子人才。重视培养少数民族文化艺术拔尖人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人等特殊人才。开展文化拔尖人才的评选和表彰活动,激励更多文化人才成长,带动文化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努力营造尊重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引进人才、用好人才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21.大力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充分利用现有文化教育资源,将人才培养的重点调整到加快文化发展所需要的中高层次人才上来,全面提高文化艺术教育水平。整合、优化文化高等艺术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我区文化艺术教育的层次和质量。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文化艺术教育,探索与国内外文化机构和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新途径,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文化艺术教育培训体系,加快培养各类文化艺术人才。
七、加强和改进对文化工作的领导
22.要把文化建设置于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文化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方面分工负责的文化领导体制。自治区成立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全区文化发展政策,协调解决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文化建设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制定《内蒙古民族文化大区建设纲要》,各盟市要据此制定本地区文化发展规划。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积极参与和支持文化工作,形成加快我区文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23.制定和落实促进文化发展的优惠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自治区实施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从加大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力度、完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实行税费优惠政策、设立文化事业专项资金、鼓励对文化事业捐赠等方面促进文化发展。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负责地将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文化经济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对文化建设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文化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
24.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管理。文化管理要从以行政手段为主逐步转变为以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依法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我区文化发展的实际,制定和修订有关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为加快文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文化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文化执法机制,强化文化市场监管。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执法力度,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