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
(2002年5月23日 冀政[2002]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口寿命的延长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成功实施,人口日趋老龄化。据统计,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为685.2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0.28%,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
我省老年人口具有发展快、数量大,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等特点。老年人对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和精神文化等方面需求的日益增长,必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挑战。解决老龄问题,满足老年人口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实现老龄事业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国务院印发的《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国发〔2001〕26号)精神,结合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实际,特制定《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一、工作总目标与指导原则
(一)总目标。
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步伐,重点解决老龄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城乡不同特点不同层次的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立以城镇社区为基础的老年人管理与服务体系;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老龄事业的正常投入机制;健全老龄工作体系,把老龄事业推向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二)指导原则。
发展老龄事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老年人口生活质量,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把解决现实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长远准备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2)坚持老龄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老年服务业走社会化、产业化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