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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保险事项
  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缴费的扶持政策,社会保险费由本人交纳。
  从业人员参加非正规就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补助。
  十一、劳动组织的变更
  劳动组织更换负责人、改变组织名称、出资额、经营项目、经营场所等事项时,应及时向经营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申请。并提交《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正副本以及与变更相关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二、劳动组织的年度检查
  对劳动组织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的重点是劳动组织的经营范围、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情况。
  劳动组织负责人应在所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的三十日内,向经营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年检申请材料,由区县劳动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对年检合格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组织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核准该组织的有效期延长一年,累计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对年检不合格的,注销其劳动组织资格,并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上公布。
  三年有效期到期后,原则上注销其劳动组织资格。劳动组织可以按有关规定转为经济组织。如劳动组织不符合转为经济组织条件的,可以在重新评估其资产总额(一般不得超过50万元)后按第五、第六条的规定重新申办。
  十三、劳动组织的证照管理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正、副本不得伪造、涂改。正、副本遗失或毁坏的,应及时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办理补领手续。
  十四、劳动组织的注销
  劳动组织发生自行终止经营、自主解散、资产总额超过规定或转为经济组织等情况时,应向经营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劳动组织注销情况上报市认定管理机构。
  十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吊销
  劳动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劝告不改的,市认定管理机构有权吊销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并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上公布:
  (一)擅自超越认定的经营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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