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劳动保障部门是本市劳动组织的认定管理机构。主要职能是:制订本市对劳动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负责对劳动组织的认定、变更、年检工作以及信息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对劳动组织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并通过组织开展开业咨询、开业信息、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开业贷款担保等相关服务活动,促进全市劳动组织的发展。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是本地区劳动组织管理和指导机构。负责参与制定本地区劳动组织的管理办法;办理本地区劳动组织的申办、变更、年检的审核手续;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强对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并通过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开业咨询、开业信息、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开业贷款担保等相关服务活动,促进本地区劳动组织的发展。
(三)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是劳动组织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地劳动组织以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办理本地区劳动组织的申办、变更、年检的受理和初审手续;协调本地区有关部门落实对劳动组织的扶持政策。
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扶持建立社区开业服务组织,委托其开展对劳动组织的跟踪服务。其服务功能是:负责劳动组织的信息采集和交流;开展申领发票、申请免税、代收代缴社会保险和综合保险等代办服务;开展技能培训、开业贷款担保、开业指导专家咨询等推介服务;指导劳动组织改善经营管理;协助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处理劳动组织违纪事件。
八、劳动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组织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有权获得地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并可按规定3年内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劳动组织在3年优惠期内提前转为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扶持政策至3年优惠期满。
劳动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按规定比例承担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义务;按时上报劳动组织经营情况以及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九、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管理
(一)从业人员进入劳动组织时,应由本人填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登记表》,交由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录入劳动力资源库。从业人员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由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保管,并在手册或登记卡上做好其工作经历记录。
从业人员退出劳动组织时,由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及时将《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