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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劳动组织的申办条件
  (一)申请人(筹建负责人)应为本市户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开业者。
  (二)从业人员的主体是本市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业人员中的其他人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
  劳动组织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参照市政府(2002)123号令《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和沪劳保就发(20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的意见》执行。
  (三)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由劳动组织筹建负责人或筹建合伙人自筹解决。其投入资产总额一般在50万元以内(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等)。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资金、设备、场地等资源扶持劳动组织,但不得作为投资参与劳动组织的分配。
  (四)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行业规定要求的经营性场所。
  (五)所申请的经营项目应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六、劳动组织的认定程序
  (一)由申请人向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或区县开业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劳动组织认定申请书》;
  3、《劳动组织章程》;
  4、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属于非经营性用房的,还须提供经营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居民同意开业的证明。
  5、经营活动涉及食品卫生或安全等特殊行业的,须提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的相关职业资质的原件和复印件。(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请必备文件后,应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收到上报申办材料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申办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局办理认定手续。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返回所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并说明返回理由。
  (三)市劳动保障局每月两次集中办理认定审批。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发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及副本。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转由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转告申请人。
  七、劳动组织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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