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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意见(试行)

  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从2004年4月1日起,取消粮食定购和保护价收购制度,全面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实行随行就市收购。
  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支持和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参与粮食收购和经营,放开和搞活粮食市场。
  调整粮食补贴方式。将原来通过国有粮食企业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间接给农民的价格补贴,调整为对生产环节粮食优良品种和科学种田补贴,直接补贴给农民、农工。
  确保必需的自治区粮食储备。按照能够应对突发事件和有效调控本区粮食口粮供需的要求,目前自治区粮食储备必须保证5.7亿斤的储备量,今后随着粮食供需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储备规模,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切断政府对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性补贴。政府不再对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经营性财政补贴。
  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经营机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实施办法。政府对农户的粮食直接补贴,采取按照农业税计税面积确定补贴的办法。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安排。
  补贴对象。享受补贴的对象为川区粮食主产市、县(区)和农垦所属农场主要从事粮食种植生产的农民和农工。
  粮食补贴定额标准。粮食补贴标准由自治区政府确定,补贴标准为每亩10元。
  确定农民的粮食补贴额。自治区按照市县计税田亩总数及政策、补贴标准核定给各市、县(区)的补贴总额,按照农垦所属农场粮食种植亩数及政策、补贴标准核定给农垦的补贴总额;市、县(区)及农垦按照政策和补贴标准确定每户种粮农民、农工享受的粮食补贴数额。
  对农民兑付补贴。对农民补贴资金的兑付,由乡(镇)财政(农税)所提供农户的基础数据资料,市县级财政审核后将给农民的粮食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政府在农村信用社为每家农户开设的专户上兑付给农民。对农垦所属农场农工补贴资金的兑付,由农垦所属各农场提供农工的基础数据资料,自治区农垦局、财政厅审核后将给农工的粮食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政府在农村信用社为每家农户开设的专户上兑付给农工;各级政府及金融部门不准将给农民和农工的粮食补贴资金抵扣农业税款、贷款和欠款等,补贴资金必须如数兑付到每户农民和农工手中。
  补贴资金的管理。对农民补贴的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拨付给市、县(区)。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农民补贴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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