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物资储备专库,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地点设在自治区农牧厅,有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储备专库储备物资的采购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县也要根据需要做好相关防疫物资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农牧厅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资金储备专户,资金来源由自治区财政安排。各市、县政府也要储备一定数量的资金。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和个人分担,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和养殖户共同分担。
(三)技术保障
各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现场临床诊断,并提出初步诊断意见。自治区动物防疫站实验室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血清学检测,并指导全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技术工作。
(四)人员保障
1.自治区农牧厅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自治区和各市、县人民政府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及公安干警、武警部队官兵等组成。
3.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七、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