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信用标准,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建立和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二)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发改(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金不落实的,不批准其立项,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要防止利用拖欠工程款掩盖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各级工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
(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的资质管理办法,有效控制建筑业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总量,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要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严防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市场,消除由此引发的拖欠工程款问题。要综合整治总承包企业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
(四)深化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改革。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全面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凡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担保人代其支付,同时,担保人要依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反担保;建筑业企业也应对等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履约担保。对于政府投资工程,要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和合同约定,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业企业拨付工程款。要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格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运行。
(五)严格合同管理,及时排解合同纠纷。建设工程项目双方应当严格按照《
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
合同法》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订立合同,载明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凡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停止施工。工程竣工后,业主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时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对于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要盲目承包。要增强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切实运用《
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而造成拖欠工程款。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防止因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而引起工程款拖欠问题。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或返工、修理;对于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其监理情况作出公正的评判。要进一步健全仲裁机制。仲裁机构应当充实专业人员,并重视发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质量监督、造价咨询等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拖欠工程款等纠纷做出科学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