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属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
(三)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城且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务工就业半年以上,且按《
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证或按《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办理暂住IC卡,不属于办证(卡)范围的,须有申报暂住登记。
三、明确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职责。流入地市、县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规划和重要工作内容,及时掌握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并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工作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指导。
各市、县公安部门要认真指导基层派出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的统计工作,并将汇总情况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前通报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省及各市、县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公用经费要按照有关拨款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款。
各市、县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逐年按有关标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
城市人民政府的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送子女入学,对拒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按《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