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强化政府行为,要坚持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流入地区政府特别是教育等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责任,统筹安排,把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积极创造条件,想方设法确保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市、县两级政府要成立以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教育、编制、计生、民政、财政、劳动、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各市、县、区教育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接收和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办理享受政策照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入学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各县(区)教育局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进行核实,报同级财政局审核后给予补助;企事业单位和民办中小学接收的学生由当地设区市教育局审核,设区市财政局给予补助。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公安、计划生育、民政、教育等部门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调查、登记和认定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
物价、纠风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定期检查学校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收费执行情况。同时,要发挥社区综合管理作用,在城市逐步建立县(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三级管理网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逐一登记,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管理工作。
三、以公办学校为主,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公办中小学是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主渠道。各级公办中小学要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容量许可的条件下,无条件接收学区内有暂住证明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确因容量限制,接收有困难的学校,由县(区)教育局予以协调解决。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公办学校就读,应出具父母双方在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明、经原籍和暂住地的县(区)教育局审查过的借读(或转学)申请和学籍档案(小学一年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