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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2004修订)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不需经过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取水,申请人可以只提交前款的(一)、(三)项规定的文件。当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还应提交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申请后,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于三十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申请无效。
  第十二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审批。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对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建设规划、供水设施布局方面进行审核;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可开采量、取水层位、井点布局和对水文地质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在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或者补正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对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机关都应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自批准之日起,建设项目在一年之内未批准立项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人在二年内不兴建取水工程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取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取水许可证。
  核验时,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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