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行省扶贫办关于
大力支持产业开发式扶贫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108号 2003年10月23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农行、省扶贫办《关于大力支持产业开发式扶贫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大力支持产业开发式扶贫的意见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和《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快贫困地区产业化建设步伐、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以及促进农转非的要求,进一步调整扶贫贷款投向,扩大扶贫贷款支持范围,加大产业开发式扶贫力度,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有效的信贷扶贫新机制,努力开创产业成长、企业增效、农户增收的“三赢”局面
申请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或项目,在经过农业银行的信贷条件审核后,必须与政府扶贫部门签订扶贫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扶贫开发的内容,确定企业或项目带动的贫困户人数,吸收当地贫困人口就业,帮助贫困人口发展生产,解决农户参与产业化建设中遇到的产、销、技等方面的问题。扶贫协议要包括资金、技术、用工等方面的具体帮扶措施。用扶贫贷款扶持的企业或项目,根据贷款额度大小,分别帮扶一定数量的贫困户。贷款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帮扶10—20个贫困户;100—500万元的,帮扶20—100个贫困户;500—1000万元的,帮扶100—300个贫困户;1000万元以上的,帮扶300个以上贫困户。政府扶贫部门按照企业或项目的要求,筛选确定产业帮扶带动的贫困户,并负责对受益贫困户进行相应的技能、技术培训。要建立相应的机制,确保扶贫协议的履行。凡不履行扶贫协议的企业或项目,扶贫部门要将其从扶贫企业名单中排除,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扶贫贷款。
二、制定支持产业开发式扶贫的优惠政策,推进我省产业开发与扶贫开发共同发展
(一)切实加大对能够真正增加贫困农民收入的优质客户特别是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