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省委文件规定的,由省审改办商实施部门后报省委办公厅按程序报批;涉及省委有关工作部门文件规定的,由省审改办商实施部门后报省委有关工作部门处理;涉及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的,由实施部门报省政府办公厅处理。
(四)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做好本地区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凡与
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清理工作由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省政府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实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进行清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构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29号)的要求,将实施行政许可机构的名称、性质、设立依据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依法明确项目名称和实施机构,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机构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四)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对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由该行政机关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
四、关于配套制度建设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