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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服务费退费办法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服务费退费办法
 (京房保字[2004]1号)

  第一条 为保障借款人权益,完善担保业务操作规范,保证担保业务正常流转,根据《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暂行办法》和实际业务需要制定本退费办法。
  第二条 本退费办法适用于借款人申请贷前退费、差额退费、提前偿贷退费和高信用等级退费四种情形。
  (一)贷前退费是指已交纳担保服务费的借款申请人在贷款发放前不再需要担保中心担保的情况下发生的退费。
  (二)差额退费是指借款申请人在交纳担保服务费后、保证合同生效之前,因变更贷款额度或期限而发生的退费。
  (三)提前偿贷退费是指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发生的退费。
  (四)高信用等级退费是指借款申请人因个人信用等级评估为2A或3A享受担保服务费优惠而发生的退费。
  第三条 担保服务费退费标准
  (一)贷前退费方式下扣除工本费之后退还借款申请人已交纳的剩余担保服务费。工本费标准为公积金200元,商贷200元。
  (二)差额退费方式下的退费额为已交担保服务费与变更后担保服务费之间的差额。
  (三)提前偿贷方式下,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应退担保费=实际已交担保服务费-实际已担保期限对应担保服务费额
  担保期限超过3个月的,按整年计。其中,公积金贷款已交担保服务费减去按公式计算得出的应退担保服务费后余额不足500元的,按扣除500元后退还,商业贷款担保服务费减去按公式计算得出的应退担保服务费后余额不足1600元的,按扣除1600元后退还。
  (四)高信用等级退费方式下,对信用等级评估为2A的借款申请人,退还已交担保服务费的2%;对信用等级评估为3A的借款申请人,退还已交担保服务费的5%。
  第四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前退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担保中心开具的担保服务费发票原件;
  (三)由借款申请人填写并持有的所有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书。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差额退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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