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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的通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的通告
 (2003年7月25日 甬政告[2003]3号)


  近年来,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四亚甲基二砜胺(即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纳、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仍然屡禁不止,因毒鼠强引起的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加强对杀鼠剂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预防和打击利用杀鼠剂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持有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纳、甘氟(又名三步倒、闻到死、气死猫)等国家禁用剧毒杀鼠剂。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禁止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
  三、凡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将杀鼠剂及有关制造、加工设备和原材料按管理渠道,主动上缴当地农业、公安、经贸、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凡在8月15日前主动停止违法活动,上缴杀鼠剂及其制造、加工设备和原材料,并如实说明情况,保证不再重犯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逾期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强制收缴,并依法从重处罚。
  五、凡有利用杀鼠剂进行投毒等犯罪活动的,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严厉惩处。
  六、各单位和街道(镇、乡)、居(村)委会应当认真向职工、居民、村民宣传本通告,鼓励公民举报本通告所列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查收缴工作。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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