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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三、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管理。
  各建筑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2年第87号令)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标准进行劳务分包,不得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和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和用工主体资格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非法用工行为,发现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和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行为,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密切配合,及时采取联合行动,加大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检查要突出如下重点内容: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建筑工程未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发包、承包、分包的情况;建筑企业定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适时执法检查,把可能引发的拖欠工资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企业发生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劳动法》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经[2003]1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发生拖欠工资时,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对不能立即全额补发拖欠和克扣的工资的用人单位,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明确责令其制定补发工资的具体计划,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违法情节恶劣的企业,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将其违法情况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对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围堵政府机关、造成交通堵塞等突发事件的,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立即介入处理,积极做好农民工的疏导工作;对于在处理极端、群体性事件中不与配合的项目经理可降低或取消其职业资格;对不听劝阻仍恶意唆使、煽动或聚众闹事的为首人员,情节恶劣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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