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培训。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转移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工程。培训对象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转移意向的中青年农民为主。培训内容要以建筑、制造、家政、餐饮、保安等市场需求量较大的非农职业技能为重点,以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引导性培训为基础,特别要围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开展技术培训。要以县、乡培训机构为主体,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形成培训合力,开展多种形式培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和岗位职业技能培训。
(十二)建立农民工培训新机制。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创新培训机制。推行订单定向培训,由培训机构出“菜单”、用工单位出“订单”、政府部门来“买单”,做到培训一人,发证一人,就业一人,政府补助一人。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大力开展职业技术教育,使每一名农村中学毕业生都有一技之长。
(十三)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民工培训专项资金,保证培训工作正常开展。力争到2010年,全省绝大多数农民工普遍得到培训,每人掌握1至 2项非农职业技能。
五、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四)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取消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歧视和限制。农民工只要凭身份证和劳动力档案即可进城务工。对城乡劳动力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一视同仁。城乡劳动者要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让农民工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就业待遇。
(十五)积极放开户籍制度。小城镇要全部放开户籍管理,除哈尔滨市以外的大中城市,农民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居住地登记落户;哈尔滨市也要积极探索和实施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户籍管理新办法。公安部门要及时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在现居住地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并尽快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其文明守法意识,提高综合素质。
(十六)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城镇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积极为农民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按规定分别承担,缴费基数和费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十七)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就学和计划生育问题。教育部门根据农民工持有的住所地居民委和派出所证明,就近为其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保障农民工子女享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城市公办中小学是接收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就学的主体,在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城市学生同等对待。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为农民工提供与城镇职工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
(十八)支持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农民工申办个体和私营企业,只要凭本人身份证、场地证明,就予以核发营业执照。各商业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推行对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小额信用贷款;对农村出境劳务人员所需的资金,要简化担保手续,积极办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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