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0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奖励表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奖励表彰制度,根据《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27号)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表彰的种类和范围
(一)对个人和集体的记功奖励
对个人和集体的记功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实施范围: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农村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对个人和集体的命名奖励
1.市政府奖励表彰
(1)对在全市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表彰,命名为“重庆市劳动模范”、“重庆市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实施范围: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农村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在市政府开展的综合性工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的综合性工作或有重大影响的单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或集体,由市政府给予奖励表彰。
实施范围: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评选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市政府设立专项工作奖励,对奖励表彰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专项工作奖励办法。凡设立专项奖后,该项工作不再进行其它评选表彰活动。
(4)凡与市政府共同开展奖励表彰的事项,先按市政府奖励表彰的规定办理后,再共同审核批准。
2.市级各部门奖励表彰
(1)市级各部门对在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综合性工作或有重大影响的单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由市人事部门与承办部门联合开展奖励表彰工作。
实施范围:市级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评选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市级各部门在本系统、本行业对单项工作进行评选表彰活动,向市人事部门申报计划后由本部门组织实施;在本部门内部进行评选表彰活动,由本部门组织实施。
(三)评选推荐全国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