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2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依法行政、依法采购观念,充分认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意义,自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制度创新、观念转变和利益调整,各级政府要在抓好管理规范化的同时,结合实际,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
《政府采购法》的顺利实施。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关注和重视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增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自觉性。
二、尽快落实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机构分设工作
各地要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快我区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机构的建设步伐。要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各地级市可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为提高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各县(市)应尽量采用委托代理机构或联合采购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确需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经地级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也可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目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包括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内部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必须于2003年年底以前与所属部门彻底分离。在实施“管采”分离的过程中,要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平稳过渡和采购规模的持续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