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直房委会字[2004]1号)
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四年一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住房分配新体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住房补贴系数的批复》(桂房改字[2003]12号)精神,现对区直单位住房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住房补贴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纳入职工工资,建立适合区直单位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区直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坚持从我区财政和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三)总体要求:让职工安心、自治区领导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
二、住房补贴实施范围、条件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中央驻邕机构、区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部门,均按本方案规定实施住房补贴。
(二)实施条件: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施住房补贴的条件。
(三)实施时间:住房补贴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三、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具体为:
(一)未以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的职工。
(二)虽已按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四)居住私房(自建、受赠予、继承)或在市场上承租住房以及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
(五)现承租单位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时,可按其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六)虽按建房实际费用(含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全额集资建房但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可领取差额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