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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陈述行政争议。陈述行政争议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被申请人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答复意见和理由;
  (三)第三人陈述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根据各方的陈述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并要求各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辩论。对于未列入听证主持人归纳的争议焦点、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问题,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也可以进行质证辩论。
  第二十三条 对质证事项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询问其他当事人对出示证据的质证意见,当事人可以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展开辩论。
  质证可以一证一质、一证一辩,也可以针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一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
  第二十四条 证人作证时,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证人身份,并向其说明证人的权利义务和作假证、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不得旁听听证会的审理。
  两名以上证人到会作证的,应当分别作证,需要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证人应当如实作证,接受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询问;证人到会后,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针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向证人发问。
  证人作证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询问其他当事人对证言的意见,其他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向证人发问。
  第二十六条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鉴定人、勘验人可以到会说明问题,接受询问。
  对于到会的鉴定人、勘验人,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并告知其如实说明情况的法定义务和故意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质证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按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顺序安排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第二十八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内容记入听证笔录,经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等审阅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中有关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发言部分,应当交由其他听证参加人审阅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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