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穗府办[2004]1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有关单位:
为吸取2月15日吉林、浙江省两宗特大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林业局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精神,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3月8日至4月8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商住楼、医院、学校、幼托场所、敬老院(含老年公寓)、车站、码头、机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城中村”出租屋,“二合一”、“三合一”经营场所;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四)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五)旅游景点、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文物古建筑;
(六)重点森林与草原火险区、火灾高发区,清明节期间祭奠、扫墓场所和重大活动场所等。
二、检查的内容
(一)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二)建筑物消防设施是否按消防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
(三)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宾馆、旅馆的客房和商场内是否有违规使用明火;
(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装置、疏散指示标志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场所内是否按规范要求限制人员流量;
(七)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八)是否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组织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九)火灾隐患是否按要求整改;
(十)是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
(十一)野外火源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十二)扑救森林火灾的机具,交通、通讯工具是否完整好用;
(十三)是否配备森林消防专职消防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