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困难华侨农场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后每年的收支缺口,省决定从2003年至2005年按各地实际的统筹水平对基金收支缺口实行全额补贴,由省财政和社保基金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负责60%,省社保调剂基金负责40%;从2006年开始由所在地社保统筹基金解决。省每年在养老保险调剂金中也加大了对华侨农场的调剂力度。1997年至2001年,省共安排华侨农场养老保险调剂金3417万元,2002年增加安排调剂金1464万元。
(四)积极筹集华侨农场改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为进一步深化华侨农场的改革,加快华侨农场的发展,帮助华侨农场与侨场职工尽快摆脱目前的困境和脱贫致富,参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省政府决定对杨村、英红、大旺、潼湖、英德、黄陂、清远、消雪岭、大南山、普宁、陆丰、蕉岭、合成、大槐、海宴、岗美、奋勇17个华侨农场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予补助,由省和所在地级市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其中,省财政负担80%,各所在地级市财政负担20%。2002年至2003年,省财政共安排2.8亿元,对17个华侨农场所在地级市财政进行补助。
为加强对经济补偿金的管理,确保经济补偿金真正落实和兑现到华侨农场每一位职工手上,华侨农场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求各地按照省政府粤府函〔2002〕365号文的要求制定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支付办法和设立资金专账(户)进行管理,对华侨农场职工申领经济补偿金要进行造册,配合当地劳动保障、侨务部门认真审核把关,并采取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偿金直接支付到华侨农场职工个人的银行账号上,以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五)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得到落实
华侨农场改制设区建镇后,所在市政府按照省政府要求,按现行财政体制已将华侨农场纳入本级财政管理,对收入不能满足支出需求的华侨农场实施转移支付。考虑到华侨农场以及地方财政的实际困难,省财政从2002年起,增加对粤东、粤西、粤北等山区和欠发达地区有关市、县17个困难华侨农场专项补助4950万元,帮助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市县落实对华侨农场财政转移支付。
(六)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政策、资金的扶持力度,帮助解决农场办社会的问题
为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社会发展,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对15个贫困华侨农场给予扶持。“九五”至“十五”期间,省计委每年安排500万元基建投资,扶持贫困华侨农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和归难侨居住条件。“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继续安排扶持农场发展生产资金600万元,重点扶持贫困华侨农场发展“造血”项目,水利建设补助资金500万元,老归侨事业费增加为50万元。省教育部门将华侨农场的薄弱学校列入省1998— 2002年“改薄”资金扶持计划,安排“改薄”资金90万元。省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也加大对贫困华侨农场的专项资金扶持,为华侨农场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变贫困落后面貌,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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