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花卉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
发展花卉产业是我区实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发展花卉产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全区花卉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花卉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扶持花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突出重点,示范带动,切实加快花卉产业的发展。
(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创新生产投资体制和经营机制。
花卉产业是一项具有自身特点的新兴产业,同时也是当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特色产业,目前在我区还处于起步阶段。为实现该产业的快速发展,必须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和我区对外开放的要求,切实加大资金、技术、人才引进力度,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培育和壮大投资经营主体,创造宽松的投资环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原则,鼓励以民营为主,通过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多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与优化组合,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各行各业、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区内独资或合资兴办花卉生产基地、建设花卉市场,以实现花卉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三)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实行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和市场化经营。
要做强做大花卉产业,必须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过程中,大力发动部分传统种植型农民加入花卉生产行列,扩大花农队伍。借鉴国内花卉生产的成功经验,培育规模大、专业化程度高、效益好的龙头企业,联合广大花农,实行“公司+基地+花农”、“公司+花农+技术”等生产经营模式,发挥综合优势,形成集产、供、销于一体的花卉生产经营联合体,积极拓展国内和国际市场,加强销售网络建设,建立网上信息销售平台,尽快与国内外花卉业接轨,增强我区花卉市场竞争力。
(四)提高花卉产品质量,维护良好的花卉市场秩序。
要切实重视提高花卉产品质量,引导花卉企业、花农实行标准化生产,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主要花卉产品等级》(GB/T18247)国家标准的要求生产、经营花卉,对进入市场的花卉产品实行严格的质量认证,确保花卉产品的质量,树立我区的花卉品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花卉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依法查处花卉交易中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促进花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建立健全花卉协会,充分发挥花卉协会在花卉产业发展中的中介作用。
花卉协会是联结花卉企业和花农的中介组织,要充分利用和发挥花卉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使其成为花卉企业和花农联系花卉市场、开展花卉生产、拓宽国内外市场的得力助手和参谋。为更好地发挥花卉协会的作用,各地要重视加强对花卉协会工作的指导,促进花卉协会的建立和健全,为花卉协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花卉协会要积极组织开展花卉学术交流和展览交易活动,将具有广西特色的花卉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要开展技术推广、人才培训、信息服务和市场预测,积极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加快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以切实推进我区花卉产业的快速发展。
(六)抓好花卉的检验检疫工作。
为防止有害生物入侵,经营进出口花卉种子、种苗(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
植物检疫条例》、原林业部《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建立由农林主管部门认定的植物隔离试种苗圃,由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自治区植物检疫部门、森林植物检疫部门监管,试种符合要求后,经监管部门同意方可扩种经营、销售。
(七)多渠道筹集资金,扶持花卉产业发展。
花卉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并实行市场化经营。但花卉产业作为加快我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建设步伐、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新兴产业,目前刚刚起步,基础较差,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从2004年开始,自治区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扶持花卉产业发展。
(八)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按照中央确定的“四个倾斜”政策,即“向农村倾斜、向结构调整倾斜、向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倾斜、向生态环境倾斜”的精神,金融部门要加大对花卉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各类花卉生产基地、花卉专业市场的建设。对能够创品牌、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科技型生产龙头企业、花卉生产大户等,有关商业银行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和财政贴息政策扶持。
(九)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为更好地培植和引导花卉产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2]27号)精神和中央提出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根据花卉产业的特点,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