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2月12日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1990年12月2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1年2月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晋祠泉域保护区范围:东边界:沿柳林河与狮子河的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折向三给村沿汾河至汾河二坝。
南边界:从汾河二坝经清徐县西高白村沿古交市与交城县行政分界线至郭家梁村。
西边界:沿娄烦县、古交市、静乐县的交界处往南牛头山、罗家曲村、白家滩村、康庄村到郭家梁村。
北边界:古交市与静乐县的行政分界线。
第三条 凡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进行采矿排水和水文地质勘探、开山采石、排放工业废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泉域范围内水资源的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晋祠泉域保护区按照水文地质特征和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实行分区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