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03修订)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打深井取水;禁止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地下水混合开采;禁止擅自挖泉、截流、引水;禁止在泉水出露地带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建设地下工程。
  第七条 二级保护区为灰岩裸露区,其范围:棋子山地区;三给村、上兰村、石岭关村以西,石岭关村、东黄水村、中涧河村以东地区。
  在二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严格控制岩溶地下水开采;严格控制开凿深井取水;禁止毁林恳荒、破坏植被。
  开山采石须经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山采石后,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恢复植被。
  第八条 三级保护区为黄土丘陵区,其范围: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地区。
  在三级保护区内,控制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控制开采深层岩溶地下水,合理开采孔隙地下水;严格控制新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开采地下水按照兰村泉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年度计划开采总量,由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兰村泉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规划,由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在兰村泉域二、三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和城市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应当进行泉域水环境影响论证评价,并经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查核准。倾倒、堆放单位应当长期进行水质、水量、水位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 在兰村泉域一级保护区更新水井,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水资源论证,经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兰村泉域二、三级保护区开凿或者更新50米以内的浅层水井,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凿或者更新超过50米的深层水井,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水资源论证,经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