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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3-2005年)的通知

  到2005年,环保产业增加值争取达到5亿元,力争年均增长10%左右,重点建设5个依托大型企业、大专院校的中小环保企业,使环保产业成为自治区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新疆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优化服务业行业结构
  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服务业整体素质和扩大就业为目标,大力调整和优化服务业结构,全面提升服务业的层次和水平。强化对商贸流通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等流通服务业的改组改造,重点加快流通产业的现代化建设步伐。
  大力发展特色旅游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咨询业、房地产业、社区服务业、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需求潜力大的服务行业。积极发展信息、金融、保险、会计以及咨询、法律服务、科技服务等中介服务行业,要以不断扩大衍生服务工具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重点,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体系,积极发展资本、劳动力、信息、咨询、技术、中介服务等各类生产要素市场。
  (二)加快服务业改革步伐
  加大服务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力度。对大中型国有服务业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除少数企业外,要通过各种形式,逐步改制为多元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国有服务业企业,允许将服务业中的国有中小企业采取拍卖等办法出售或转让给个人和外商等经营。进一步完善科研机构企业化改制及其有关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的步伐,努力增强科研机构活力和创新能力。
  推进后勤服务的社会化。积极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现有的信息、咨询机构、内部服务设施、交通工具等向社会开放,开展有偿服务。鼓励服务企业承揽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工作和部分事务性、业务性工作。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机关和企事业营利性的后勤服务机构都要改制为独立法人企业。
  合理划分事权范围。各级政府要做好有关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对基本公共服务以外的领域都要实行产业化经营。政府要集中力量抓好服务业中投资大、周期长、资金回收慢的公益性项目,对一般竞争性项目,主要由非政府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经营。
  (三)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
  放宽市场准入范围。除极少数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特殊地位不能完全放开的领域外,原则上应放开一切可以放开的领域。对存在不同程度垄断行为的服务行业,凡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都应允许和鼓励国内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
  对国有经济比重较高的公用事业、旅游、文化等行业,要逐步放宽对非国有经济的准入限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参股、控股、收购、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服务企业的改造重组。在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方面,对非国有经济实行与国有经济同等的待遇。进一步简化服务业项目审批手续,对政策鼓励发展的服务业项目,应在一定时期内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保护非公有制服务企业权益和建立信用体系
  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非公有制服务企业的收费实行“一本登记制”,各企业都要有一本收费登记册,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在登记册上登记,以备检查是否属于合理收费范围。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制定保障非公有制服务企业财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它们的投资权益,使非公有制服务企业在参与项目投资、企业股份制改造与企业并购活动中的权益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建立非公有制服务企业的信用体系。建立非公有制服务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较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贷款资金需求,在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信用双赢关系。
  (五)促进服务业对外开放
  积极有序地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步骤地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外贸、商业、文化、旅游、医疗、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国际货运代理等领域,提高中介服务水平。目前,重点推进外资以控股或独资形式进入旅游服务业,吸引有实力、信誉好和具有先进管理经验的国际知名旅行社进入旅行社市场。提高服务质量,打造新疆旅游品牌。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发展边境旅游。鼓励利用外资对传统商业企业的改造,允许外商并购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商业企业,特别是批发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走出去”的战略,积极开展国际化服务业务,特别要开拓周边国家服务业市场,鼓励区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为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支持。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金融、保险、外汇、财税、人才、法律、信息服务、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为外资和内资企业开拓国内外服务业市场创造必要条件,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企业申请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经营的注册资金均为50万元,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备案制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积极营造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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