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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政发[20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3〕49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范围
  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目前实行市本级和县(市)、鄞州区分别统筹。市本级包括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和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为同一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单位,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市)、鄞州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暂由当地人民政府单独实行统筹。
  二、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80%确定,并适时调整。自2004年1月1 日起,我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64元。
  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具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市本级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确定。
  三、关于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本人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或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病历和医疗费用等有效票据,经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按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但累计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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