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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
         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
       对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12日 深税联发[1994]94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办发〔1994〕018号)转发给你们。以后,我市从事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有一次收取多学年费用的,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比照上述文件精神处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教育
        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11月7日 粤国税办发[1994]018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原中山市税务局税发〔1994〕244号请示悉。关于对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收取多学年费用,如何按期计算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所得税的计算原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企业一次收取三个学年的费用,应按一次收取费用总额的三分之一确定各年的收入额,并计算缴纳所得税;年度内各月收入额的确定也按上述原则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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