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定额复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4月13日 深地税发[2000]257号)
各分局:
为促进双定户定额复核工作的规范化,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机制,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定额复核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局将组织检查执行情况,并在系统内通报检查结果。此项工作将列入量化管理内容,作为年度考核分局业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定额复核试行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此办法有抵触的,按此办法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定额复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双定户定额复核工作(以下简称复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核工作是对双定户定额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审查的工作,是规范双定户定额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复核工作应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双定户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规程》所规定的程序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