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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
       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8年11月10日 深地税发[1998]494号)

各分局(不含检查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粤地税发〔1998〕165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组织票管员、征收员、代征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一、我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收入退还书”三种税收票证要严格按照《补充规定》执行。
  二、我局印制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缴税凭证”属税款征收无纸化专用税收凭证,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三、由于我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税款由国库分税分库,《补充规定》有关不同级预算科目税款汇缴规定不适用我局实际工作。
  四、计算机填票仍按现行的一票多税办法填写。
  五、代征代扣税款的单位(人),票证与税款的结报缴销必须严格按《补充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双限结报制度的代征单位,由代征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分局计财科提出意见,报分局领导批准后,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纳税帐户,按月办理票款结报手续,该帐户只限于结报税款专用,各分局应采取措施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纳税帐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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