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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调整定期定额纳税户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调整定期定额纳税户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2日 深地税发[1998]448号)

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的精神,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为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平衡税负,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经研究,市局决定对原定期定额纳税户(下称双定户)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带征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定期定额纳税户企业得所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定率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调整带征率的行业只有商品销售的双定户。粮油销售及其它行业的带征率暂不作调整。级距分为“不超过9000元部分、超过9000元至30000元、超过30000元至45000元,超过45000元部分”四级,带征率调整为1%至2.9%(详见附件)。
  二、该定率表适用于深圳市内各区缴纳地方税的双定户。
  三、各分局在核定双定户的定额后应严格区分双定企业、双定个人承包企业、双定个体户,并分别确定适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带征率及入库科目。
  四、此次调整部分行业的双定户的带征率,是在市国家税务局调整定额后进行的调整,各分局要认真组织、严格核定、周密做好工作。如发现共管双定户定额偏低,应向对应的国税征收分局及时提出重新调整意见,避免在同一个区域,同一条街道、同等类型的双定户定额高低悬殊过大,造成新的税负不均。
  五、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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