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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有关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及审查工作,防止有件不备问题的发生,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查范围
  (一)2004年1月1日至2月29日,以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区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本级政府、部门或组织名义制定或转发的所有文件。
  (二)2004年1月1日至2月29日,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管理的下属机构(指二级局)制定的所有文件。
  二、检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2月25日至2月29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所属委局、乡镇政府制定或转发的所有文件进行检查;市政府所属委局、驻津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所有文件进行检查。自查的重点是:所有文件中哪些是内部文件,哪些是属于《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备案的文件,分清类别。
  (二)报送备案文件和总结阶段(3月10日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所属委局、驻津单位对经审查确定应当向市政府备案的文件,要在规定期限内送市政府法制办(并附目录),同时报送自查工作总结。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的文件数、已经备案的文件数、内部文件数、应备而未备的文件数及处理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
  三、工作分工
  (一)各级政府、部门及组织的办公(综合、秘书)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备案检查工作,将列入检查范围的文件,提供给本单位法制机构。
  (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属于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文件,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要对文件作出已经检查的标记,以备互查或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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