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标准。
外环线以内住宅和公建项目大配套费,按现行标准收取;城市规划道路上的中水管道纳入大配套收费范围,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的标准,由市配套办统一收取。
外环线以内按规划确定的56片大配套空白区(详见附表),外环线以外5公里范围内可直接引接城市管网的住宅和公建项目,按大配套费现行标准不能满足配套建设的,超出部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的标准收取。
海河综合开发改造42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由市配套办统一收取,专户储存,用于海河配套建设。
工业基建(技改)项目大配套工程经市配套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查配套规划方案,由建设单位结合相关专业,自行投资组织建设。
学校教学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等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的70%收取。
军队营房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执行。
非经营性公建、电力和供热配套工程费,按现行规定的范围、内容和标准收取。
(二)收缴方式。
通过土地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公建项目,土地出让时注明大配套费标准,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签订大配套合同,并按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交纳大配套费。土地部门凭市配套办出具的交费证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建委根据不同建筑面积制定具体交纳办法。对一次交齐的,最后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面积多退少补;分期交纳的,在办理售房许可证前交齐。市房管部门凭市配套办的证明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不需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接用设施前交齐剩余部分,相关专业部门凭市配套办的接用通知接用管网设施。
属于土地划拨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拨地手续前一次性交齐大配套费,土地部门凭交费证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拨地。
凡不按规定标准、数额、时限交纳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专业部门不予接用管网设施。
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电力、供热工程建设费按现行办法交纳。
大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还款的主要来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三)使用管理。
对大配套费要严格使用管理,按工程界定范围和工程内容优先用于收费项目的配套建设,对于外环线以外5公里范围内自来水、燃气、排水专业贷款先期投入建设的管网设施,凡按规划实现且与建设项目配套相关的,经测算后可由道路管网公司出资回购。
大配套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用于配套建设和扩大融资超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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