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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采用成本法进行拆迁估价时,房屋折旧以直线折旧法计算。不适用直线折旧法计算的,可以使用成新折扣法计算。房屋附属设备应当单独计算折旧。
  第十三条 采用成本法进行拆迁估价时,各种房屋结构的经济耐用年限和建筑物残值率,可以按照附表一确定。
  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按照下列计算公式确定:
  估价对象价格=类别基准价格×(1+朝向和其他因素修正系数)×(1+层次修正系数)。
  朝向和其他因素修正系数(指采光、通风等未在基准价格中修正的个别因素),总值不得超过10%。
  层次修正系数按照附表二确定。
  第十五条 估价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估价工作,出具拆迁估价结果报告。拆迁估价结果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成片房屋拆迁的,应当先进行分类估价。对成片被拆迁房屋的同时估价,且单宗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较低时,拆迁估价结果报告可以采用表格形式。其他拆迁估价结果报告应当采用文字说明形式。
  第十六条 表格式拆迁估价结果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
  (二)估价报告编号;
  (三)估价目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四)权属状况和实体状况(包括成新、建造年代、使用情况等);
  (五)房屋位置;
  (六)房屋用途;
  (七)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层次;
  (八)附属设备设施;
  (九)估价价格(精确到人民币元);
  (十)估价时点及估价报告有效期;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拆迁不予估价。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拆迁,仅对该临时建筑扣除折旧部分进行估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房屋经济耐用年限和残值率表




┌──────────┬──────────────┬───┐
│    类     │    经济耐用年限(年)   │残值率│
│参       别  ├────┬────┬────┤ (%)│
│   考      │ 住房  │其他房屋│受腐蚀的│   │
│       值   │    │    │其他房屋│   │
│结构        │    │    │    │   │
├──────────┼────┼────┼────┼───┤
│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 │    │    │    │   │
│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  60 │  50 │  35 │  0 │
│、筒体结构、框架—剪│    │    │    │   │
│力墙结构等)     │    │    │    │   │
├──────────┼────┼────┼────┼───┤
│  砖混结构    │  50 │  40 │  30 │  2 │
├──────────┼────┼────┼────┼───┤
│  砖木结构    │  40 │  30 │  20 │  3 │
├──────────┼────┼────┼────┼───┤
│  土木结构    │  35 │  25 │  15 │  1 │
├──────────┼────┼────┼────┼───┤
│  简易结构    │  10 │  10 │  1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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