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3]9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地名标准化是指在一定区域或全球范围内对各类地理实体称谓、书写的统一和规范。推行地名标准化,对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加强国际交往,建立信息化、数字化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地名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专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和《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地名。审批的地名应符合正音、正字,含义健康,一定范围内不同名的地名标准化原则。
二、各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要以公告、出版标准地名图(录)或设置地名标志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标准地名。
三、标准地名的书写、拼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用汉字书写地名,应使用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不得使用自造字、已简化的繁体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汉字字形以196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汉语地名,必须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拼写地名。
四、在下列活动和事项中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对外签订的协议和涉外文件。
(二)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印发的文件、公告、证件等。
(三)出版各类报刊、地图或有关书籍,播出广播、影视节目等。
(四)制作各类商标、牌匾、广告、印信等。
(五)设置路街巷标志、楼门牌、景点指示标志、交通指示标志、公共设施标志、公共交通站牌等。
(六)办理邮政、通信、户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房地产注册等项事宜。
五、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标志物,设置地名标志是推广标准地名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地名标志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各地以前设置的有关标志,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立即纠正。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名工作的领导,责成地名管理部门做好标准地名的使用与管理工作,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