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9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查清土地资源状况,巩固土地市场清理整顿成果,准确掌握城乡各类土地利用情况,促进保护耕地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确基础数据和资料,省政府确定从现在起到2005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土地调查工作(包括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的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从1984年开始,1992年基本完成;城镇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从1989年开始,1996年基本完成。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的加大和乡镇区划的不断调整,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的城镇、村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基础图件、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差别较大,已严重制约了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影响了政府对土地的科学、有效管理。做好城乡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准确反映城乡土地利用现状,是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基础,是政府进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完成好这次土地调查任务。
二、土地调查工作的内容、原则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十四条的规定,这次土地调查的内容主要是:
1.土地权属;
2.土地利用现状。
这次土地调查完成后,其调查成果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使用。
(二)土地调查工作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