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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9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 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03]77号),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政府扶贫办、省军区政治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提出的我省《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
         省文明办、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政府扶贫办、省军区政治部、
    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省财政专门设立了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并在28个扶贫开发工作巩固县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各地也采取了多种措施,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助学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有些地方适龄儿童少年不能入学或难以完成学业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为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成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办发[2003]77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对于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民族凝聚力,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落实“以德治国”方略,培养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义务教育的责任。要充分认识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重要意义,以“让孩子们都上学”为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这项活动正常开展并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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