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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系统人员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公安系统人员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8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一线警力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为确保一方平安,一些地方自定了一部分地方公安编制。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公安编制偏紧的矛盾,但也造成了公安编制管理的不规范和使用的不平衡。为规范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安编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编制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中发[1992]7号)和公安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安编制由中央下达,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也可由省适当下达编制控制数,市、县(市、区)无权自定公安编制。最近,省编委已经下达全省公安机关新增公安编制控制数18168名。新增编制下达后,市、县(市、区)原自行核定的地方公安编制一律核销,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自行核定地方公安编制。
  二、新增编制主要用于加强基层单位和一线警力。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战斗力,严格防止增编后出现机关人员膨胀,而基层、一线警力却相对薄弱的情况。
  三、各级公安机关新录用警察,必须在省下达的编制限额和增人计划内执行。除少数特殊职位外,必须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超编和无增人计划的,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手续,公安部门不得授予警衔,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
  四、各级公安机关不得再增加新的协警。对原聘用的协警,要进行清理整顿,逐步清退,以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五、各级政府要在关心和支持公安队伍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公安机关人员编制的管理。各级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和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负起监督检查的职责,及时纠正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违反纪律和规定的当事人,要给予批评教育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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