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
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7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矿产开发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根据生态省建设的总体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是整个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是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必然要求,是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差,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立法及规划工作的相对滞后,一些地方存在着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轻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问题,造成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据统计,全省历史上遗留的废弃矿山共有8000余处,其中亟待治理的有1300多处,需治理的矿地面积达4200多公顷;现有开采的矿山5000余个,占用矿地面积23500公顷,其中大部分需要有计划地进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生态省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工作,走出一条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矿业开发新路子。
二、认真实施《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我省“十五”期间以及到2010年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开展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地要认真组织对《规划》的学习、宣传,使采矿权人和社会各界了解《规划》的目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等,进而自觉地遵守《规划》,支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各市、县(市)要按照《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和现状,于今年年底前完成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进一步加大对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