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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和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
       管理办法》和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13日 深地税发[1999]154号)

各分局(不发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年度亏损的确认问题。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不是指企业会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指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进行调整确认的可弥补亏损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当年如有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股息收入或其它免税收入的,应相应冲减当年的亏损额,其余额(负数)方为可以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亏损额。企业可税前弥补亏损额的计算公式是:可弥补亏损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负数)+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放+其它免税收入。
  二、关于弥补亏损额的确定。纳税人用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先用应税所得弥补,弥补后有余额的,按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如应税所得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再用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等免税项目的所得进行弥补。
  三、发生年度亏损或要求用本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在1999年年终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同时填报《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弥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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