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主管单位负责拟订所属企业改制招商或产权转让信息,经市改革办或市振兴办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评估后资产总额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及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指定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其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为加大企业改制招商引资力度,全市将视情况集中、分批发布改制企业招商或产权转让信息。
十、企业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企业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
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十一、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底价,或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主管单位依据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参考产权交易市场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无形资产、企业盈利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十二、加强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凡改制后保留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应办理股权托管手续;原企业经营管理者按政策规定享有的奖励或折让的股权,也应办理托管手续。此项工作由南京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档案的管理。改制企业应在改制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改制过程各项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十四、市国资办、改革办、市振兴办和市监察、审计、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对国家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产权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的招标、拍卖、竞投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社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值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情节严重的,国资部门、各主管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