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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推进驻甘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4.部队职工转移到地方单位后,凡在部队单位按国家和军队有关文件精神确定为干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因公致残的伤残职工证件,地方应予以承认。
  5.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应予以鼓励和支持,与部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和总参、总政、总后、总装《关于军队逐步停办福利性企业的意见》([2002]后联字第1号)的有关规定,区分情况给予一次性安置费或补偿金,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按工龄分档次发放;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与部队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合同期未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其档案关系移交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
  6.对军队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执行属地政策,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军队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随部队后勤保障项目分流安置到地方的军队单位职工,其连续工龄按规定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当地参保职工同等待遇,部队原单位和职工本人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
  三、组织领导
  1.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目标,军队要在“十五”期间实现生活保障社会化,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战略全局的高度,切实把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作为建设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和“双拥共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要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机制,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驻甘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2.各级计划、建设、交通、卫生、工商、税务、物价、质检等部门要把承担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任务的地方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对其资质资信、技术能力严格把关,对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承担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的地方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军队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合同,自觉接受部队和地方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部队单位与承担部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的地方单位发生纠纷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会同部队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调解工作。
  3.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要按照以上通知精神,认真研究制定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把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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