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门(急)诊社会化保障工作,由军队团以上单位后勤部门负责与当地政府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逐级审核,报兰州军区联勤部审批。实行门(急)诊社会化保障的人员,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保障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门(急)诊用药与检查范围、急诊住院病种范围、医疗费用支付与结算办法、费用控制措施、急诊住院与转诊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实行门(急)诊社会化保障的人员,应在定点的合同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档案、就医手续和登统计制度,按军队要求定期上报医疗信息。
5.军队人员按定点合同医疗就医时,地方医疗机构要优先保障就医。当地有驻军的县以上医院要设立军人窗口和军人病房(床),免收挂号费,对急诊、危重伤病员应先救治后收费。
(六)关于军队职工的分流安置
1.原由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地方单位后,原有军队职工随同移交,其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与部队彻底脱钩。凡接收安置部队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企业,参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军队职工分流安置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鼓励军队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并积极推荐安排就业。要把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等纳入地方培训、考核、评定管理体系,军队不再单独组织。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32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各种收费给予优惠。
3.已与部队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移交后接收单位应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转移工作单位前未与部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据《
劳动法》有关规定,由接收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转移到地方后,在部队期间的工作年限应计算为新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部队职工转移到地方单位后,从次月起执行地方单位的工资制度。部队转移到地方单位的职工,应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