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油料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
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事交通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任务,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铁道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的通知》([1994]后交字第403号)的有关规定,在运输价格上继续给予优惠。
2.有条件的城市或城镇要为驻军开设公交站点,把公交线路延伸至营区边界。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部队开设公交专线。部队车辆到地方维修时,要及时提供技术服务保障。
3.现由部队管理的连接军事设施的公(道)路,以民用为主、当地政府有能力维修的,无偿移交地方政府统一规划、管理和养护,确保畅通。军用公路的维修养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4.对交通不便、远离部队油库(站)的部队(含军分区、人武部),各地石油公司要与受供部队积极配合,确定油料供应点,为部队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为部队代储代加的油料,地方加油站不得收取运输费、管理费,各级税务部门要免征各加油站为部队代储代加油料的税费。
(五)关于医疗保障
1.军人医疗按照军队现行划区医疗保障体系予以保障。对编制无医师或只有1名医师的边防分队、兵站、技术工作站、仓库、人武部、军代室、干休点以及常年分散执勤的分队、班组、哨所等单位;距离本建制内卫生队和驻军医院以上医疗机构超出100公里的单位,或交通不便、后送途中时间超过3小时的单位,实行门(急)诊社会化保障。实施门(急)诊社会化保障的,应当坚持就近就便、灵活多样、自愿选择、合理医疗的原则。
2.实施门(急)诊社会化保障主要就医方式:(1)定点合同医疗。确定实行社会化保障的单位,可与就近的县以上或医疗保障条件允许的乡镇、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同。军队人员按合同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住院患者病情稳定后(一周内能治愈的除外)需继续治疗的应当及时转送军队医疗机构。有医师编制的单位,对常见病的一般诊疗处理,原则上以自我保障为主,对不能开展的诊疗项目和急、危、重症的处置,可实行定点合同医疗。(2)参加医疗保险。远离军队医疗机构人员驻地已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
3.在定点合同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采用定期结算的方式付费,也可用现金支付。对于难以实行合同医疗和医疗保险的常年零散执勤人员,可自行选择就医方式,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凭诊断证明和有效票据回本单位报销。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的单位,费用管理按属地医疗保险办法执行。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并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在军队或地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按照军队规定的交费比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