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原则
(一)坚持医疗救治体系建设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原则。
(二)以现有卫生资源为依托,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体制改革,进行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立足当前,突出重点,加强全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县级传染病区和乡镇卫生院发热门诊(传染病门诊)建设,提高农村地区医疗救治能力。
(四)兼顾长远,平战结合,建立传染病专科医院、传染病区和发热门诊(传染病门诊)正常运转的保障机制。
四、建设内容
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医疗急救中心、医疗救治机构、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和医疗应急队伍。
(一)医疗急救中心
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的任务是院前救护和院内急救。院前救护的重点是建设紧急救援中心。紧急救援中心负责调度辖区医疗急救资源,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救护车、救护人员。院内急救的重点是完善院内急救设备,提高急救水平。
(二)医疗救治机构建设
医疗救治机构建设重点是加强和完善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总体思路是:省会城市建立独立的传染病专科医院,其它市州城市建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传染病专科医院,县级建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传染病区,乡镇卫生院改建发热门诊(传染病门诊)。
总体要求是:能充分应对SARS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保证所有病人能得到及时救治,防止交叉感染。
省会城市传染病专科医院同时承担省级传染病治疗中心的医疗、科研、教学培训和技术指导任务;其它市州传染病专科医院及县级传染病区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病人的诊治和对下一级传染病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乡镇卫生院发热门诊(传染病门诊)负责门诊传染病病人的诊治、隔离观察和转诊。
1、武汉市建设一所独立的传染病专科医院和一所传染病后备医院;其它市州城市在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改建一所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传染病专科医院。
2、建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县级传染病区
县级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传染病专科医院,在现有卫生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建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传染病区。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县级传染病区按10—30张病床规模设置。
县级传染病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改造建设独立的传染病区,也可以在县级综合医院内改建相对独立的传染病区。传染病区在管理体制上纳入县级综合医院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