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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直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我市卫星电视管理的通告》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9日)废止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
 直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9月26日 深文[2003]291号)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文化局直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文化局直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化局直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文化局直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文化局直属单位按照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改造、重建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或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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